民族立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民族关系、民族事务的法律规范的活动。一国的民族立法是该国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阶级对抗的国家中,民族立法往往是进行民族岐视民族压迫的手段,社会主义民族立法是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自治和民族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国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是中国民族立法的重大发展。 民族立法指民族法的制定。早在1941年中国共产党《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就规定了对少数民族的政策。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民族立法工作的开端,以后又颁布了一批重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等,初步形成了多级别、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民族立法;国务院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有关民族问题的行政立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的地方民族立法和行政立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关民族问题的立法;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民族立法的程序:提出法案、审议法案、通过法案、报请批准、公布法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