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甘肃工商行政管理
民国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是近代甘肃工商行政管理的开始,民国23年1934年,当时兰州市的工商行政管理由省会公安局兼管。甘肃省会公安局通过颁布法规,对工商业者进行监督管理。管理对象是工商业者个人,至于官办工商业则不在其内, 这些法规适用范围仅限于兰州市。同年甘肃省会公安局制定,民政厅核准公布的法规有《甘肃省会公安局取缔商民营业规则》、《甘肃省会公安局管理菜市规则》、《甘肃省会公安局管理菜贩规则》、《甘肃省会公安局取缔印刷业规则》、《甘肃省会公安局取缔公共娱乐场所规则》、《甘肃省会公安局警捐经收所规定妓女营业捐照章程》、《中医营业暂行规则》、《甘肃省会公安局取缔制造花爆业规则》、《甘肃省会公安局取缔戏院规则》、《甘肃省会公安局取缔电影院规则》、《甘肃省会公安局取缔澡塘业规则》、《甘肃省会公安局取缔理发业规则》、《甘肃省会公安局取缔旅馆业规则》等。民国29年至31年 (1940~1942年)甘肃省政府颁布了 《甘肃省工厂登记暂行规则》、《修正甘肃省管理开业医师暂行规则》、《甘肃省非常时期管理牙业行纪暂行规则》、《甘肃省卜相技艺从业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