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中央银行各分行处办理四行两局间票据收解办法
1947年3月由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发布。各地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银行及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间的票据收解,除中央银行已办票据交换地方外,一律遵重本办法办理。全文共12条。主要内容有:
❶各行局收到当地任何银钱行庄的付款票据,均应用送金簿交中央银行进帐,并应在送金簿背后将每张票据付款行庄名称票据种类号数及金额详细填明,其金额合计数应与送金簿所填金额相等。中央银行收到各行局送来票据,除本行票据自行转帐外,应即分别整理。凡三行两局付款票据,则缮具提示票据通知书,并复写提示票据付款申请书,连同原票据分送各付款行局。付款行局检点张数并计算金额无误后,应将提示票据通知书留存,并在付款申请书上照该行局在中央银行所开存款户支款印签鉴印交还中央银行,凭以付付款行局之帐。凡其他省市地方银行或商业行庄的付款票据,则由中央银行分别送交各该付款行庄换取中央银行支票转帐,或收取现款。
❷各行局应行拒付的票据,应备具退票理由单,于规定时间内用送金簿退还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与省市地方银行和商业行庄的退票一并用提示票据通知书退还原托收行局。
❸各行局如当日付多于收,而存款户余额又不足支付时,应以现款补足。如确因接济不及,无法照缴,可以向中央银行拆款,此项拆款应先预定限额,在限额内由该行局填具拆款申请书及同业借款凭证交中央银行以拆放同业科目处理,拆款以一日为限,不得一次拆作数天。次日如再有不敷,仍得再拆款,但最多以三、五天为限。拆款利息根据中央银行牌告利率计算,预先一次扣收。各行局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如需应用时,可在中央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提现。各行局现款收付,仍用送金簿和支票处理。
❹中央银行每日应填制票据收解差额结算表,并结出贷借两方的总张数总金额及应收应付差额总数,逐日备帐记录,每月应缮制中央银行办理四行两局票据收解统计表,分送当地各行局,并送陈业务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