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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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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规定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的法律。它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指宪法及其他法律有关民事诉讼的一切规定,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民事诉讼的批复、指示等。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即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法律。如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民法   经济法 ☛

民事诉讼法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审判民事案件,进行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实体法贯彻执行的法律。民事诉讼法有狭义的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指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即指1991年4月9日通过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具有民事诉讼立法的形式,故又称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包括一切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不论有无民事诉讼的立法形式,均归入民事诉讼法的范畴。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除民事诉讼法典之外,还包括以下内容:(1)与民事诉讼法典有关的法律及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收费办法。(2)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规定,例如,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又如,我国经济合同法关于经济合同纠纷提交仲裁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的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例如,1972年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所有这些法律及规定,虽然不具有民事诉讼法的形式,但都具有民事诉讼法的实质内容,起到民事诉讼法的作用,故又称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属于民事程序法范畴,和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极为密切,民事实体法规定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实现民事实体法内容的诉讼制度和程序,民事实体法是内容,民事程序法是形式,二者关系紧密,相辅相成,共同为经济基础服务。

民事诉讼法

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审判机关解决民事纠纷,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它通过对法院审判活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关系的调整,保证民事诉讼合法进行。在形式意义上,民事诉讼法单指民事诉讼法典,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法律,如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实质意义上,民事诉讼法泛指一切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minshi susongfa

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是国家规定的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一切诉讼参加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法院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民事权益实行司法保护的程序。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同民法等实体法有密切联系而又有区别。其联系在于:两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保证民法等实体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实施。其区别在于:民法等实体法规定行为规则和实体权利义务本身,民事诉讼法规定具体实现民法等实体法的诉讼规则和程序。
古代没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当时是诸法合体,民法、刑法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也不分。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为了保护私有制,适应种类繁多的民事案件的需要,资本主义国家正式制定了同刑事诉讼法分离而独立存在的民事诉讼法。法国于1806年颁行了世界上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意大利和德国相继于1865年和1877年颁行了各自的民事讼诉法典。这些法典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都进行过多次修订。资本主义国家民事诉讼法典有下列主要特点:
❶以资产阶级的民主诉讼原则代替专横的封建司法,例如审判独立、陪审官参加审判、辩论、公开、直接等。
❷以辩论式诉讼代替同刑讯密不可分的纠问式诉讼。
❸建立起系统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民事诉讼法是清末宣统二年(1910年)由沈家本等起草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其内容基本上仿效德、日民事诉讼法典,因遭到各省督抚反对,未能颁行。中华民国时期,1921年广东军政府制定和公布了《民事诉讼律》。同年,北洋政府编订《民事诉讼条例》。1932年,国民党政府颁行了《民事诉讼法》,成为国民党政府的“六法”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在人民政权的建立和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979年9月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1981年12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原则上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1982年3月8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随即公布,于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

☚ 民事判决   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国家制定的关于办理民事案件的程序的法律。主要规定了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裁判等法律文书的程序,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等。

民事诉讼法/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当事人/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民事诉讼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证据/证据的种类/证据的适用/期间/送达/法院调解/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民事诉讼费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命令/执行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诉讼时效和期限

☚ 特殊民事侵权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准则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三大基本程序法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便利人民群众参加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切原则、制度和程序都体现了程序公正原则。
据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具有四个任务、一个目的。四个任务是: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觉守法。一个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下列的人或组织有约束力:
❶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❷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❸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法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或组织。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即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也即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下列事项有约束力: 基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和人身权益纠纷; 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财产和人身权益纠纷; 基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解决的事项。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至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时失效。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效。这里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与人发生争议或发生经济冲突,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以及诉讼主体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的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民事诉讼分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上诉,执行等几个阶段,但几个阶段又不是各自独立而是互相联系的。
根据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以及民事诉讼的性质对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基本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理民事案件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调解原则;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辨论原则; 处分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 人民调解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原则。这里仅就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进行介绍。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包含以下两个内容:
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意味着诉讼权利平等。
❷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又要求人民法院切实保障和便利诉讼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的原则。人民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应当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但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采用调解方式结案。
❷人民法院的调解应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❸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的每个阶段适用调解。
❹调解以判决作后盾,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❶辩论必须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
❷辩论是当事人就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包括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答辩。有时还包括程序性问题。
❸辩论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之中。
❹辩论的形式主要是言词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
❺法庭在辩论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的辩论进行指挥。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享有自由支配权利的原则。处分原则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❶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时,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❷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❸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否提起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一般也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实行国家干预,即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实行监督,不受当事人诉讼行为影响。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有以下限制: 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规范和要求;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民事权利。
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有权实行法律监督。这项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❶人民检察院仅仅对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
❷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采取不告不理原则。
❸人民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抗诉: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裁定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则。支持起诉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❶支持起诉的对象限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
❷有权支持起诉的主体只限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个人不能支持起诉。
❸必须是在受害人没有起诉的前提下才能支持起诉。
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在另一国进行民事诉讼,只要遵守受诉法院国家的法律,就能根据法律规定,同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受诉法院就应对他和本国人一样,给予同等对待,称为国民待遇原则。我国承认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或外国组织在我国享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基于平等互惠原则,当一国法院限制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权利时,他国也可采取同样方法 “以限制抵制限制”,以达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目的。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二款的规定: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采取对等原则。

☚ 民事诉讼法   诉 ☛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以及确定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澳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仍是葡萄牙1961年12月28日颁布施行,1962年10月第19305号训令延伸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 《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在1967年以后,曾进行过多次修改,这些修改后的内容亦延伸适用于澳门,形成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葡萄牙 《民事诉讼法典》共1528条,分诉讼、管辖及公平的保障、程序和仲裁法庭等几个部分。澳门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包括: (1) 禁止自力保护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强力来实现或加强其自身权利。要实现民法上许可的权利,必须通过法院来实现,禁止通过自己的强力行为强加于人。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任意采取强力方式,造成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因而必须诉诸法院,求得公平、合理的解决; (2) 诉讼请求与答辩原则。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应以当事人诉讼请求为依据,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起诉以及诉讼的有关内容,没有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不得决定审理有关纠纷; (3) 答辩原则,即辩论原则,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未经传唤对方当事人时,不得解决当事人间的利益冲突; (4) 纠问原则。诉讼不应完全由当事人之意志决定,而应取决于法官之权力。法官非完全受制于当事人在法庭所援引及证明之事实,可进行自主性的调查,以发现事实的真实性,以便作出正确的判决。必要时还可判定高于诉讼请求的数额,或有别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标的; (5) 当事人自责原则,即当事人须对主导诉讼程序之好与坏负责。在某些情况下,于诉讼过程中,法官亦可填补某些不足之处或当事人的怠慢; (6) 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权利及义务方面,双方平等,双方均有获得公正的同等机会。此项平等,应为实际的平等,不应只是法律上的平等,为此,可实施免除当事人、特别是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承担过分的诉讼费用或免除预付诉讼费或提供司法代理援助等,以达到实际上的平等。澳门民事诉讼可以根据其目的分为二类,即: (1)宣告之诉,包括单纯确认之诉,宣判给付之诉和构成之诉。单纯确认之诉是指原告只请求确认某种权利或某个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宣判给付之诉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以保障原告的权利; 构成之诉是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消灭某种存在的法律关系。(2) 执行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采取措施有效恢复被侵犯的权利的诉讼。执行之诉可以是支付一定的款项、交付一定的实物或履行某项作为或不作为等。

☚ 代位继承   诉讼当事人 ☛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上诉制度/开庭审理/无过错推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专家证据/专家的作证资格/不可反驳的事实推定/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示催告程序/公务行为及文书的推定/公司重整制度/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反诘/文书的推定/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出生推定/代表人诉讼/仲裁机构/仲裁法/必要的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民事诉讼的防御方法/民事诉讼的攻击方法/民事诉讼的其他组织/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司法认知/共同诉讼/共同原告/共同被告/地方习惯的证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死亡推定/执行回转/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组织/执行根据/执行程序/过错推定/当事人的更换/当事人的追加/当庭认证制度/因果关系说/回避不当/回避制度/休讼主义/合议制度/合法生育推定/行为方式的适当性和习惯性的推定/交通运输审判机构/许可免责制度/违法取证/时间和地点的推定/时效期间/别除权/邮电的推定/证据的妨害/证据主义/证据发现程序/证据交换制度/证据的出示/证据保全制度/证据接纳制度/诉/诉权/诉讼代理/诉讼代理人/诉讼对称/诉讼目的说/诉讼当事人平等待遇/诉讼时效/诉讼迟延/诉讼法律行为/诉讼经济主义/诉讼请求的放弃/诉讼请求的变更/诉讼请求的追加/诉讼调解/诉讼管辖/诉的分离/诉的合并/诉的要素/附带证据规则/败诉危险负担说/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解制度/委托代理/委托执行/委托执行的根据/委托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所有权推定/变更之诉/法医学鉴定制度/法医鉴定人制度/法医鉴定权制度/法医鉴定折衷制/法定代理/法定诉讼代理/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律要件分类说/法院主管/法院的控制手段/法院查证制度/法国法医鉴定制度/审判上的自认/诚实信用说/终局判决/经贸仲裁机构/经济纠纷的调解/经济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经济审判机构/故意拖延诉讼/故意的推定/临时财产管理人/复权制度/保存现状的推定/信托关系的推定/追加分配/俄罗斯法医鉴定体制/美国的法医鉴定制度/举证时限制度/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责任制度改革/举证责任转换/既判力/既判力的“三同性”/既判力的对人效力/既判力的主体范围/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既判力的相对性/既判力效果的扩张/给付之诉/破产/破产分配/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破产免责制度/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制度/破产抵消权/破产宣告/破产费用/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自治/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文书/债权申报/准自认/消极事实说/涉外收养/海事仲裁机构/被告/基础事实说/推定/推定事实说/第三人/签字的推定/联合调解/确认之诉/提出诉前保全申请/遗嘱见证人的作证能力/普通的共同诉讼/督促程序/错案责任追究制/滥用上诉权或申诉权/滥用民事权利/滥用起诉权/管辖权抗辩/精神状态推定/默示行为的推定

☚ 银行法律制度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并为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包括民事诉讼法典和其他有关民事诉讼的各种法律规定。如宪法关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公开审判的原则的规定,法院组织法关于审判制度的规定,婚姻法关于调解的规定等。此外,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这种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同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共4编,29章,270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民事诉讼法

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具体规定民事诉讼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以及起诉、审判(包括调解)、执行等程序。它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属程序法,但两者有区别:(1)适用的实体法不同: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是民事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刑事诉讼法适用的是刑法。(2)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不同: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所要解决的是民事、婚姻家庭等方面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按刑事诉讼程序所要解决的是和刑事犯罪行为有关的定罪量刑的问题。(3)诉讼原则与制度也有诸多不同,如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一般由检察机关依其职权向法院提出,只有某些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例外;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一般只能由利害关系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向法院提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为了维护法律委托由其保护的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向法院提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或审判,在诉讼中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被告人采用相应的强制措施,而在民事诉讼法里则无类似规定。(4)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所受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以恢复被侵犯的权利或保护发生纠纷的利益为原则;而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受理的刑事案件,除告诉才处理或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外,只能依法进行判决,在确认被告人犯罪的情况下,用刑罚加以惩处。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规定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其任务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民事法律(包括民法、婚姻法等) 的实施。古代没有独立的诉讼法,一般也没有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规定,大都沿用关于刑事诉讼的规定,独立的民事诉讼法1806年首次出现于法国。清宣统二年(1910年) 沈家本等编成的民事诉讼律草案,是中国第一次民事诉讼立法活动,但该法并未施行。以后国民党政府曾制订实行民事诉讼法。新中国成立后,于1982年公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 》。

☚ 刑法   经济法 ☛

民事诉讼法

law of civil procedure

民事诉讼法

系统规定有关办理民事案件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是国民党“六法”之一。国民党政府公布于1935年2月1日,同年7月1日施行,以后多次修正公布,成为重要基本法之一。台湾现行民事诉讼法是国民党当局于1986年4月25日修正增订公布的。全文共640条,分为九编。第一编总则,分法院、当事人、诉讼费用、诉讼程序4章。第二编程序,分通常程序、调解程序2章。第三编上诉程序,分第二审程序、第三审程序2章。第四编抗告程序。第五编再审程序。第六编督促程序。第七编保全程序。第八编出示催告程序。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分婚姻事件程序、亲子关系事件程序、禁治产事件程序、宣告死亡事件程序4章。该法虽然对民事诉讼活动的一般原则和程序做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其内容繁多,规定的诉讼程序极其繁琐复杂,就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设置了重重障碍,不利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台湾现行法规之一,系规定法院办理民事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应遵循的程序的 “法律”。1968年2月1日公布实施。全文分9篇13章,共640条。第 一编总则,包括法院、当事人、诉讼费用、诉讼程序四章;第二编第一审程序,包括通常诉讼程序、调解程序、简易诉讼程序三章;第三编上诉程序,包括第二审程序、第三审和谐两章;第四编抗告程序;第五编现审程序;第六编督促程序;第七编保全程序;第八编公示催告程序;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包括婚姻事件程序、亲事关系事件程序、禁沾产事件程序、宣告死亡事件程序等四章。该法另有《民事诉讼法施行法》和 《民事诉讼费用法》两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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