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评议的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 (四)设区的市的市人民政府派驻所辖区的机构。 第十条 每次评议的对象,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每个时期的工作中心、执行法律情况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确定。评议对象确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知被评议单位和被评议人员。 第十一条 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完成工作任务,发挥职能作用的情况; (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本行业本系统队伍建设情况;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接受述职评议的人员应报告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依法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情况;勤政廉政,廉洁自律和抵制不正之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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