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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主观举证责任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主观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理论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学说之一。又称提供证据责任、形式举证责任或行为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相对称。主观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的结果,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对自己主张的特定的、重要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真实、合法的责任。客观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行为责任,关于事实的存在与不存在到言词辩论终结时仍真伪不明时,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这一区分是民事诉讼理论的传统学说。1883年以前,举证责任均指的是主观举证责任。1883年,德国学者优里多斯·格拉查开始将举证责任区分为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主观举证责任到现在为止仍为英美国家使用。客观举证责任经德国学者莱昂·哈德以及罗伯森的倡导,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注意。现在日本也采用的是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这一分类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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