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yǒu xiàn zé rèn gōng sīóбщество(комп ри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 ченной отвéтственностью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营利法人的一种。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 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中国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总数为13215个,其中国有独资公司1226个,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为11989个。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资金不分为等额股份上市出售,出资人就其出资份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历史上出现于股份公司之后,19世纪末叶由德国首创。与股份公司相比,特点是设立和管理简便;出资人数少、流动性小;股份不上市,毋需向公众公开经营情况;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显著。多为关系密切的人组成的中小企业,垄断组织设立子公司时也多采用。我国法律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方可设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 规定,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股东出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国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经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签名盖章。公司章程一经制定,即在公司的出资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出资人必须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认缴、缴付出资和负责筹办公司的义务。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形式、股东人数、经营规模、资本来源不同,法律、法规要求其建立 的组织机构不尽一致,故公司设立时应依法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公司住所及其进行各种业务活动的地点和设施,如办公场所、营业场地、本厂、本店、分厂、分店、生产车间、销售网点等。公司应有稳定的场所进行经营,否则就不具备公司设立的条件。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保证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正常进行,其设立目的能够实现的必要条件。 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程序为: (1) 制订章程。公司全体股东应当一起制订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2) 申请政府授权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对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向政府授权部门递交申请书,并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营业计划、公司章程、资信证明、政府授权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3) 申请登记注册。受股东的全部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应当依法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 (4) 签发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载明公司名称、登记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有分立、合并及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因法定原由终止的,应依法进行清算和进行注销登记。 此外,我国 《公司法》 还特别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了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必须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以外,均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独资公司又通常称为 “一人公司”,一个显著特征是公司不具有集合性,即出资者只有一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依法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 股东依法享有下列具体权利: ❶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❷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询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❸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❹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转让出资。 ❺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❻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❼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❽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 股东依法应承担下列义务: 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❷依其所缴纳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❸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公司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第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公司的设立手续简单。第四,公司的机关简化。第五,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第六,公司的经营状况无需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有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公司的组织形式之一。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这种公司19世纪后半叶起源于德国,后很快在欧美各国普遍推行,并影响到世界各国。其一般法律特征是:第一,有限公司的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第二,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都有最高人数的限制;第三,有限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第四,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有严格的限制;第五,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便。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司章程;(3)投资者为2人以上30人以下;(4)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5)投资者转让出资应当取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为3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数以上的投资者的同意;(6)不得减少注册资金;(7)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30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使用别名。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大会选出董事会领导公司的一切活动。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亦称“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的对称。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制企业,但两者之间存在着重要区别: ❶法定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同。世界大多数国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法定人数(如35人或50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受限制。 ❷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本和股东,只能通过私下协商争取投资者,并向股东发放股份证明书;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可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和股东。 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证明书不能自由转让,在股票市场上不能交易流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则可自由转让和买卖。 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数量的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这种公司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公司形式之一,也是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 设立简便。如法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可以由1人或2人发起,所有股份的金额在公司成立时缴足即可。(2) 不公开发行股票。其股东虽然也有各自的份额以及股份的权利证书,但此证(称为“股单”)是一种证明证券,不像股票那样属于有价证券,并且不能自由买卖。(3) 多为亲朋熟人间组成的小企业,股东人数不多。有的国家还对股东人数进行限制,如日本规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该类公司股东须在2人以上、50人以下。(4) 公司机构简单,管理较为灵便。法国和德国规定,公司业务由1个或2个董事管理,董事可以是股东或者非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分别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可以设1~2名监事。(5) 各国法律多规定其最低资本额。如日本规定不得少于10万日元。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具体规定为: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50万元人民币;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人民币;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人民币。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即各方合营者对合营企业受到的风险和亏损,所负的责任是有限制的,不是无限制的。企业受到的风险和亏损,只能由各方合营者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分担责任。注册资本的限额,是合营者分担风险和亏损的极限。超过了这个限度,合营企业的风险和亏损,在企业无力支付时,合营者就不负担责任了。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股分制企业,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重要区别: ❶法定股东人数的限制状况不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法定人数(如35人或50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与此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受限制。 ❷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本和股东,只能通过私下协商,争取投资者,并向股东发放股份证明书; 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可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和股东。 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证明书不能自由转让,在股票市场上交易流通;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则可自由转让和买卖。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制企业,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重要区别: ❶法定股东人数的限制状况不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法定人数(如35人或50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与此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受限制。 ❷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本和股东,只能通过私下协商,争取投资者,并向股东发放股份证明书;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可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和股东。 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证明书不能自由转让,在股票市场上交易流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则可自由转让和买卖。 ☚ 无限责任 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由符合法律规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对外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的出资额,由股东协商自定,可多可少。公司开业时,股东必须一次缴足总资本,不得分期缴款或向外招募,也不分为若干等额股份。股东向公司出资交付股金时,必须是现金或其他财产,一般不能以信用、劳务出资。公司盈利,按股东事先商定并写进章程的办法,基本上是实行按出资额在股东间分配。股东不管出资多少,每人均有一票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❶股东人数一般有严格的数量界限规定。一般有最低和最高的数量限定。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本不必分为若干等额的份额。股东交纳股金后,由公司出具股份证书作为他们各自在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凭证,股份证书不可以自由流通。公司股份不得任意转让,特殊情况下,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转让,其他股东一般有优先购买权。 ❷公司设立程序比较简便,由一人或数人发起,股东交足股金,即可依法成立。 ❸股东按其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股东每人均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❹股东既是财产的所有者,又是经营者。由于人数少,股东之间关系密切,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灵活简便,管理机构比较精干。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营业、解散、结业都比较简便。 ❺公司具有非公众性和非公开性,不必公开营业报告和帐目。 ❻营业规模有限,适合于中小企业。其竞争力比股份有限公司低得多。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份制企业的主要形式之一。根据1992年5月15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联合颁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中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公司股份的转让有严格限制;限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限额;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 股份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由若干人以上(一般为5人)和若干人以下(一般为50人)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公司,简称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1)设立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2)设立申请许可。《公司法》第8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3)股东人数的条件。《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4)注册资本的限制。《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5)公司章程的条件。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以下事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资本;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1)订立章程;(2)报经有关部门审批;(3)缴纳出资;(4)确定公司机构;(5)设立登记。 有限公司的优点:(1)设立手续、组织机构等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易于成立;(2)有限公司兼具资合和人合双重性质,股东人数有限,法定最低资本额比较小,适合于中小型企业;(3)股东以出资额对公司负责;(4)股东出资转让有严格限制,从而使公司保持平衡发展。 有限公司的缺点:(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2)股东人数的严格限制,使公司资金不十分充足;(3)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形式,使股东容易产生投机心理,以小资本去冒风险,以图赚大利,甚至不惜用欺诈手段;(4)股东出资转让的严格限制,不利于资金的合理配置和迅速流动,加大了股东风险,吸引不了很多的资金。 ☚ 无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youxian zeren gongsilimited-liability company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它是公司的一种基本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能在股东的出资额以外再追究股东的责任; 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较严格的限制。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上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日本和韩国都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50人;香港和台湾分别规定不得超过50人和20人。至于最低人数一般为2人,但日本、德国、法国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已允许设立“个人公司”。中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❸有限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出资,二是公司设立后经过经营活动所拥有或者控制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公司在经营中如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那么只能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来承担责任,而不能在此之外再追究什么责任; ❹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更不能把内部股票上市。 另外,中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规定。例如:生产经营性公司最低限额为50万元;商业零售性公司为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或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 ☚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Company with Limited Liability即“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财团 ☛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即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就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较晚发展起来的公司形式。1892年德国制定的有限公司法,是世界上最早从法律上确认这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也是适宜于中小企业的一种公司形式,而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故在立法上对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和资本一般都有一定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要经过订立章程、认购股份、设立登记三项程序。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由股东选任。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即在公司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时,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向公司债务人负赔偿之责或在其出资额的一定倍数范围内向公司债务承担清理义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联合中新组成的一些公司,也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 股份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由法定数额内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较少股东组成,股东负有限责任的企业。作为一种类型的公司,它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共同的法律特征: 二者都是股份企业,都采取股份的形式筹集和均分公司的财产; 股东都只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生产和经营活动承担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表现在: (1) 规模小,大多是中小型企业。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大都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如法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人数限定50人,如超过50人满2年,则应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必须解散。(2) 只发股份不发股票。这类企业中,股东持有的不是有价证券,而是证明证券,它只是股东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一种证书,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也不能随意转让,如需转让,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要在公司登记。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某股东要转让其股份,该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3) 只能发行记名股份和记名债券。(4) 公司设立时,所有股份金额必须交足。(5) 可以不象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公开企业内容。这类公司的优点是,设立程序简单,法律规定的最低资本额低。如在法国、联邦德国和意大利,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额分别是0.2万法郎、2万马克和2000万里拉; 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额分别是50万法郎、10万马克和2亿里拉。在不少国家,公司在设立之初大多先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经过一段时期后,再按法律规定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有限责任公司占很大比重。 ☚ 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公司 ☛ 00009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