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试卫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0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共六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在高级中学、旧制中学或其他同等中学毕业得有证书等四款资格之一者,得应卫生行政人员普通考试;考试科目,第一试为国文、党义,第二试为法学通论等九种科目,第三试就应试人必试科目及其经验进行面试。1931年6月19日,对第二试部分科目作了修订。1933年6月19日第二次修正公布,将各试名目改为甄录试、正试、面试,甄录试科目增加为四种,正试分必试、选试科目,分别为四种和五种。1935年9月3日第三次修正公布,将《条例》改称《规则》,考试次第改为第一试、第二试,第一试之科目相当于原正试;第二试分笔试和口试,分别相当于原甄录试和面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