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查封登记
不动产登记类型之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对被执行人的房屋等不动产所进行的查封登记。在我国,对于查封期间权利人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登记机构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义务进行实体审查,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人民法院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的事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查封通知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查封通知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