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预告登记
不动产登记类型之一。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的一种预备性登记。在我国,不动产买卖、抵押的,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对于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