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注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类型之一。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使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归于消灭,或者因为人为的、自然的原因使不动产本身灭失时进行的物权登记。在我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2)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5) 不动产权利终止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中,物权是因依法没收、征收、收回而失去不动产权利,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而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