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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称《中美和好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美国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18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在天津签订。共三十款。主要内容为:(1)清政府倘准许其他国家公使驻北京,应准美国一律照办;(2)增开潮州、台湾(台南)为通商口岸(开埠时潮州口岸改设在汕头);(3)耶稣教教士得自由传教;(4)扩大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即清政府给其他国家的特权,“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5)确定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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