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刑事诉讼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刑事诉讼的组织和程序的法律。日本明治维新后,在1880年公布了在很大程度上受法国法影响的治罪法,才达到了具有现代水平的诉讼法。1890年伴随旧宪法的施行进行了修改,而成为刑事诉讼法(法律第96号)。其后日本法深受德国的影响,大正11年(1922)的刑事诉讼法(法律第75号)也是在其影响下制定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英美法的影响下进行了大的修改,1948年法律第131号公布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1949年1月1日施行。现在刑事诉讼法同旧刑事诉讼法相比,其特点有:(1)扩大了辩护权,对被疑人也承认有辩护权;(2)明确地规定被疑人有沉默权,废除了对被告人的讯问;(3)彻底贯彻了对强制处分必须以有法院的令状为原则;(4)采取“一张起诉书的原则”,法院在没有任何成见的状态下进行审判;(5)对自白和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定了限制;(6)把控诉审作为事后审查;(7)向最高法院上告的理由,限定为违反宪法和违反判例等等。表明了从旧法残余的职权原则向当事人原则方向转变。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由7编506条构成,对于犯罪的侦查、公开裁判、以裁判宣告刑的执行等有所规定。 日本刑事诉讼法昭和23年(公元1948年) 7月1日公布,第二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由7编共506条组成。是为了适应昭和22年(1947年)日本国宪法的施行,在全面修改旧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在保留了旧刑事诉讼法中某些大陆法系的传统规定的同时,较多地采用了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法的诉讼程序和制度。刑事诉讼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这一原则受到日本国宪法的保障,但该宪法还规定:最高法院有就有关诉讼程序等事项制定规则的权限。日本最高法院根据这一权限制定的刑事诉讼规则,虽然和刑事诉讼法一样也对刑事诉讼的组织和程序等作了规定,但主要是关于诉讼的技术性事项的规定。参见〔日本刑事诉讼规则〕。 日本刑事诉讼法日本明治政府于1890年10月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典,同年11月实施。在《日本治罪法》基础上改订而成。共8编,15章,334条。主要特点是,将诉讼分为公诉与私诉两种,公诉以证明犯罪和适用刑罚为目的,私诉以赔偿犯罪造成的损害及返还赃物为目的; 肯定了 “自由心证”和辩论等资产阶级诉讼原则,并规定了回避等审判制度; 确立了控诉、上告、非常上告和抗告4种上诉形式,程序繁琐复杂。1922年和1948年日本重新制定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典。1948年的《日本刑事诉讼法》,分为7编506条,对法院的刑事管辖、审级和公诉、审理、判决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采取以第一审公开审理为主的诉讼程序,并根据“当事人主义”,严格依靠证据,加强直接审查,体现了诉讼双方平等的原则等。参见《日本治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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