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政社合一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政社合一“政社分开”的对称。中国农村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前实行的基层政权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为一体的体制。1958年后,随着农村人民公社化的开展,各地逐步取消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设置,普遍成立人民公社,并设立人民公社代表大会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1967年改为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1979年又改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人民公社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领导机构;既是中国农村的行政区域,又是农村按生产组织的经济单位。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恢复乡、民族乡、镇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的体制,从此,农村人民公社仅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存在,不再具有政权性质。 政社合一integration of commune and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中国农村人民公社实行的一种基本制度。1982年宪法修改以前,农村人民公社一直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即农村基层政权乡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管理机构合为一体,组成公社管理委员会。它不仅负责组织生产、经营等经济工作,同时行使基层政权的职能。全面管理生产、建设、财政、贸易、文教、卫生、治安、民兵以及调解民事纠纷等。1983年起对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政社分开,恢复成立乡政权,并按宪法规定行使自己的职能。 政社合一 政社合一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是指基层政权机构与经济组织领导机构合为一体的制度。1978年以前,政社合一是农村人民公社的重要特征。它的具体做法是: 乡人民委员会与公社管理委员会合为一体,称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同时行使基层政权机构的职权和经济组织领导机构的职权。湖南于1958年8月开始搞建立人民公社政社合一试点。9月中下旬,在大势所趋下不得不加快步伐。9月中、下旬,省委将建社工作全面铺开,到月底即宣告全省实现人民公社化。这样,全省农村都实行了政社合一的制度。实行政社合一的结果是: 劳动者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附属物,其所有权和自主权得不到保障,失去了应有的经济活力,严重地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会后,为革除“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严重弊端,促进农村生产力的解放,从1982年开始,湖南逐步推开了政、社分设工作。到1984年11月底,这一工作全部完成。全省共建立乡政府3224个,镇政府375个,其中有95个民族乡,还依宪法规定,建立了46693个村民委员会,至此政社合一制度在湖南已全部废除。 ☚ 公共食堂 自留地 ☛ 政社合一 政社合一我国农村基层实行公社化时期施行的制度。1958年8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了施行政社合一的制度,即在我国农村中建立既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又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人民公社制。目的在于对农村的行政活动和经济活动实行统一领导或称作一元化领导。20多年的实践证明,政社合一的政治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弊端表现为既妨碍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权建设,又阻碍了社会主义农村的经济发展。因为它既以经济活动代替了政权建设,又以行政命令的方法代替经济生产组织活动。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人民政府,人民公社成为单一的经济组织。 ☚ 政府首脑 政教分离 ☛ 政社合一 政社合一指人民公社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这种体制既不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也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它是产生强迫命令、瞎指挥、用行政手段管理农业经济等弊端的重要原因之一。1982年以后,设立乡政权,政社分设。 ☚ 一平二调 政社分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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