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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Convention on the Non-Applicability of Statutory Limitation to War Crimes and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联合国大会于1968年11月26日通过并开放签字的公约。《公约》规定:下列各罪,不论其犯罪期日,不适用法定时效:(1)战争罪,尤其为1949年《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列举的“重大违约事情”;(2)危害人类罪,无论犯罪系在战时抑在平时,以武装攻击或占领迫使迁离,和因种族隔离政策而引起的不人道行为,及1948年《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明定的残害人群罪,即使此等行为并不触犯行为地国内法。上述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均由1945年《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明定,并经联合国大会1946年2月13日决议案三(一)及1946年12月11日决议案九十五(一)确认。《公约》的规定适用于犯有上述(一)所称各罪的主犯或从犯,并适用于容许犯此种罪的国家当局代表。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1968年11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70年11月11日生效。正文11条。公约指出: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是国际法最严重的罪行,因此,规定对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论何时犯罪,一概不适用法定时效限制。缔约国应采取国内立法或其他措施把应对此类罪行负责的人引渡归案。1970年联合国大会要求非缔约国不进行与此公约的主要目的相违背的行动。1973年联合国大会又宣布了在侦查、逮捕、引渡及惩治此类罪犯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某些原则。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联合国大会于1968年11月26日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1970年11月11日生效。共11条,主要规定了对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即不能仅仅因为在犯罪后指定期限内没有对其起诉,就免予追诉。同时还规定各国应承担义务,通过采取一切必要的国内立法或其他措施,以便于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对犯有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的国家当局代表和私人进行起诉或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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