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 共8章57条。主要内容:(1)我国签证分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4种。 具体规定了外国人向中国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的条件。 按规定不准入境的外国人是: (2)来华定居、就业、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必须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来华旅游、探亲、过境的外国人以及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海员及其随行家属,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要办理居留证件。外国人在宾馆、招待所、学校以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中国居民家住宿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住宿,或者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住宿,均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陆地上住宿的,应申请登陆证,办理住宿证。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帐篷、蒙古包等)内临时住宿,须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3)外国人的旅行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 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或增加不开放的旅行地点和增加偕行人数,都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或者变更内容的手续。(4)对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对拒绝承担应负责任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违反居留、住宿登记、旅游等有关规定的,以及涂改、伪造、冒用、转让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其情节,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还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自谋职业的中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对外国人不开放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处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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