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和巡抚Zongdu he xunfu
明清两代由中央派往地方的高级官员。合称“督抚”。明朝的督抚主要是负责军政,一般是在地方有兵事之时由中央派部院官巡抚地方,总督军务,事毕则调任他处。宣德时因关中、江南等处地大而要,便在那里专设巡抚,始成实官。成化五年(1469)又专设两广总督,后各地逐渐增置。清建立后,地方行政组织沿袭了明代。并把总督、巡抚之职加以制度化。成为地方的最高长官。清朝在每一省或二省、三省设总督一人,正二品,负责所辖地区的军政,兼管民政。又于每省设巡抚一人,从二品,总揽一省军政、民政。清初,有直隶、两江、闽浙、湖广、陕甘、四川、两广和云贵八总督,其中,直隶、湖北、广东、云南四省不设巡抚,由总督兼任。其余各省均为督、抚同城的局面,这使最高地方官之间相互牵制,便于皇帝对他们的控制。清朝的督抚是满汉分授,但康熙时,汉人任督抚的十无二三,乾隆初,巡抚满汉各半,但总督却无一是汉人,这体现了清政府实行的民族压迫政策。无论总督还是巡抚都是皇帝的心腹大臣,事无大小,遇疑难皆直接上呈皇帝,听候皇帝的指示。总督巡抚的确立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