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方法
强制性方法,是指运用强制的方法,如行政指令或法律规范,迫使人们不得不服从于行政目标并为之努力工作。强制性行政方法主要包括行政方法和法律方法。
1.行政方法
行政方法,是指行政组织和领导者依靠自己的权威,运用命令、指示、规定、规章、制度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带有强制性的管理办法。
行政方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权威性。运用行政方法管理,起主要作用的是权威性。这种权威是依据行政组织的地位和行政领导者的职位所产生的。它通过上级行政组织和行政领导者的权力和威信以及下级的绝对服从,直接影响被管理者的意志,控制被管理者的行动,保证下级完全服从上级。例如,市人民政府有权对县人民政府实行管理,就在于市人民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中的地位高于县人民政府,它对县人民政府具有权威性。行政职位越高、职务越大,其权威就越强,所带来的服从度也就越高。
(2)强制性。行政方法的强制性是对管理过程的强制。它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发出命令、指示、规定等,对管理对象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要求行政管理对象在思想上、行动上、纪律上要服从统一意志,要无条件地全面执行上级发布的命令、指示、规定。被管理者如有不服从命令的行为,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有权做出处理,实行行政处罚。有时是根本不考虑价值补偿问题的无偿性服从,甚至是要求行政相对人无条件地绝对服从。当然,它还是允许根据具体特别情况下的灵活机动。
(3)单一性。也就是说,从行政指令的对象到指令的内容都是具体的,具有特指性。行政手段的单一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和领导者只能接受一个上级的领导和指挥,而不能接受其他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二是指一个行政命令,只能包括对于某一管理对象的某一实际工作的一个硬件行动的方案,不能同时提出几个行动方案。不仅如此,一定行政指令只对特定时间和特定对象有效,这种时效性也是具体性的表现,即因事、因时、因地、因人而异。
(4) 无偿性。行政方法是从政治需要,行政利益出发,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人、财、物等的调配和使用,是无偿调拨,无偿支付。一切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不遵循对等交换的原则。上级行政机关一旦下达行政命令,下级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上级单位的统一调配和使用。
行政方法是行政管理活动中最基本的方法。其适用范围最广,尤其适合于需要高度集中统一和适当保密的条件或领域,比如战争、自然灾害和严重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下,用此方法便于解决一些特殊的、紧迫的问题。因此,行政方法是一切社会组织不可缺少的管理手段,各个领域都离不开行政方法。
行政方法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可以使纵向的行政信息迅速传递,便于管理职能有效地发挥行政管理的各种措施;针对特殊的重要问题,能够集中统一地调配和使用人财物及技术力量,较快地解决行政活动中发生的问题,保证国家、政府工作的重点;能够有效地协调行政组织内上下左右之间的关系,保持行动上的一致,保证国家对社会生活的有效控制。但是,由于行政方法具有明显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如果不适当地扩大行政手段的应用范围,或者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行政管理,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在采用行政手段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要合理划分行政方法的应用范围。应用行政方法进行行政管理,必须从整体利益出发,保持必要的行政干预的权力。即把行政手段的应用限定在一个必要的可行的范围之内,使国家行政机关采取的每一项行政干预措施和指令,都尽可能地符合行政管理的规律和社会实际的要求,而不是凭主观意志瞎指挥。如果扩大了行政手段的应用范围,对于调动下级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是不利的。行政手段强制性的特点,往往不太考虑下级的独立意向,总是过多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基层单位的具体工作,结果就会束缚下级单位和个人的手脚,影响他们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下级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往往容易产生脱离实际的瞎指挥。
(2)要使行政手段与其他管理手段合理地结合。行政手段要与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综合运用。使其互相补充,发挥各自长处。由于行政手段具有无偿性特点,国家行政部门与企业之间不存在等价交换关系,因此国家必须充分尊重企业独立经营的自主权,否则就会助长腐化行为,以及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的作风,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提高企业和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所以,在运用行政手段时,必须与经济手段相结合,注意发挥经济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行政手段的运用既要合理,还要合法,不然,滥用行政职权,就可能发生违法行为的现象。所以,运用行政手段还要与法律手段相结合。
2.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宪法、颁布法律和实施行政法规,来调整行政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一种管理方式。法律方法所包括的不仅仅是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包括国家各类管理机构制定和实施的各种类似法律性质、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和制度。法律方法的运用状况,是衡量行政管理法制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行政管理的法律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各项行政法规是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由国家强制实施的。法律方法有与行政指令方法相类似的权威性与强制性,它对其效力范围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都必须遵守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各种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决定、命令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允许对法律和法规的执行进行阻挠和抵抗,否则要受到国家强制力量的惩处。
(2)规范性。法律规范是社会所有有关的组织和个人行动的统一准则。它用严格、准确、简明的语言,明确规定了各级组织和个人在一定情况下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并以这种规范作为评价人们的标准,有确定的质同量的界限,要求人人必须遵守。一旦颁布以后,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可以普遍地适用于一般情况,不得因人而异,随意修改。不同层次的法律规定不得互相冲突,法规要服从法律,一般法律又要服从根本大法——宪法。
(3)稳定性。在行政管理中法律方法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主要表现在各项行政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也必须由立法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行政法规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比较成熟,比较稳定,带有规律性的原则、制度和办法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一经公布,就具有它自身的稳定性,不能随便更改。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运用法律方法的作用表现在:首先正确运用法律方法可以保证必要的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管理系统是按照一定结构组成的多因素复合体,行政管理的关键在于信息、人、财、物的合理沟通。法律方法把沟通方式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使行政管理中的各部门和工作人员都明确自己的职责、权利、义务,使他们之间的沟通渠道畅通,并能正常发挥各自的职能,使整个行政管理系统正常有效地运行。其次,运用法律方法可以加强行政管理系统工程稳定性,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法规本身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的特点,运用法律方法进行行政管理,就能把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法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化、条文化,明确固定下来,严格执行。
这就能加强行政管理系统的稳定性,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但是,法律方法也有它的局限性:一是法律的作用是双重的,既可以起促进作用,也可以起阻碍作用,如果各项法律和法规的确定和实施不符合社会活动规律的要求,它就将成为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二是法律方法强制性的特点,容易使行政管理缺乏灵活性,不利于基层单位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法律方法只能在最有限的范围之内调整和控制行政组织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关系,在法律方法作用的范围之外。还有大量的各种关系的调整和行政活动的管理工作要做,因此,在行政管理中,不能用法律方法代替其他方法。如果不适当使用法律方法,不但不能对行政管理起促进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给行政管理造成不良影响,阻碍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行政管理中运用法律方法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要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法规。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类行政法规,用以规范人们的行政行为,这是运用法律方法进行行政管理的前提。否则,无法可依,各行其是,就会造成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混乱。此外,建立行政法规时还要注意行政法规的合理性。行政管理的法律方法具有权威性,但这种权威性必须建立在符合行政管理规律的基础上。违背行政管理规律的行政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贯彻施行,如果强制施行就必然会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在行政立法时要符合行政管理规律的要求,还要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法规使各类行政管理活动都有法可依。
(2)要加强行政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行政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都知道行政法规。从而自觉依法行政,通过行政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其他组织和全体公民都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以便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有秩序地进行。
(3)要加强司法机关和制度的建设,严格依法办事。这是运用法律方法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保证。国家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肃、严格、严明,切实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文和程序办事,做到定罪有根据,量刑有标准,奖惩严明,不冤枉好人,不放纵坏人,对一切违法失职行为要认真惩办,依法处理。司法人员要忠于职守,依法处理行政案件,不畏权势,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克服以权代法的不良现象,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