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管理之诉单位或者个人不服国家广播电视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有权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广播电视部门还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条例第16条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 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