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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年金保险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年金保险制度

国际上对老年、伤残、遗属社会保险制度的统称。年金即长期支付的抚恤金。因为提供养老金、伤残抚恤金和死亡遗属抚恤金,一般采取终身支付的形式,或至少支付一定年限,因而上述三种待遇被统称为“长期保险事故”的保险待遇,分别称之为养老年金、伤残年金、遗属年金,以区别于“短期保险事故”(指因疾病、生育、失业等造成的暂时丧失谋生能力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待遇。老年、伤残、遗属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德国首创的,其中养老、伤残保险创于1889年,遗属保险创立于1911年。关于老年、伤残、遗属社会保险的国际公约始于1933年,但当时是以单项公约的形式在国际劳工大会上分别通过的,直到1967年第5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伤残、老年、遗属补助公约(第128号)》,才将老年、伤残、遗属社会保险合并在一起。据1985年统计,实行社会保险的142个国家中,已有132个国家先后实行了各种老年、伤残、遗属年金保险。目前年金保险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社会保险事业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其对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政治、社会的稳定,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世界各国年金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年金按年度计算总给付量,接月或接季定期支付,支付数额稳定,支付期限长。(2) 国家立法,强制实行。(3)老年、伤残、遗属三种年金保险通常合并立法,合并管理,不仅如此,提供保障的方式,保险适用范围、享受条件、支付标准、计发办法以至年金与通货膨胀的关系等等都有着内在的联系。
提供年金保障的方式主要有:(1) 就业 (收入) 关联制度,即享受年金的多少,取决于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前的收入水平,此外也直接或间接地取决于被保险人受雇年限的长短或缴纳的保险费时间的长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这种制度。(2) 普遍保障制度 (又称“公共服务”,或“按人头的补助制度”),即居住满一定期限的居民或公民,不论其收入、工作或财产状况如何,均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享受年金补助。发达国家一般采用这种制度,如瑞典、丹麦、加拿大、日本等。(3) 经济状况调查制度,又称“社会救助”,即国家制定一个生活所需的最低标准,谓之“贫困线”,据此调查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以确定是否提供救助。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有英国、法国等。大多数实行普遍保险和社会救助的国家,均还有着第二层次的收入关联方案。(4) 储蓄保险基金制度,又称“国家储备基金制度(Na-tional Provident Fund Progress),即国家立法,强制雇主和雇员缴纳定额保险费,合资建立特别基金,专款专用,分别记入每个雇员的帐户,作为雇员的存款,当事故发生时,再连本带息发还给雇员。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的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印度等一些发展中的国家。提供年金保障的上述各种方式相辅相成,一个国家可以采用其中的一种,也可以同时采用几种。
年金保险范围,一个国家年金保险的适用范围,往往取决于年金的种类,有时也取决于保险制度建立的年代和该国工业化的程度。社会保险建立较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保险的范围就广泛,保险对象就多; 反之,保险范围就窄小,保险对象就少。一般的情况是,普遍保障制度中的年金保险,适用于全民; 就业关联、储蓄保险基金制度中的年金保险,适用于部分或全部工薪劳动者;经济状况调查制度只适用于贫困或低收入的申请人。对于经济上脆弱的职业群体,如家庭工人、家务佣工,按日计酬的工人,以及那些难于统一管理的农业工人,独立劳动者和农民,在年金设立之初往往是不包括在保险范围之内的,但是近些年,也趋向于将他们纳入保险范围,或为他们建立单独的保险基金或把他们置于普遍保障制度之中。
年金的资金来源: 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 雇员 (劳动者)、雇主(单位)和政府,但具体各方负担多少,根据各国国情而定。通常是实行就业关联制度的国家,其资金来源于上述三方中的至少两方,多数国家是以雇主和雇员按照工资一定百分比缴纳保险费,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此外政府酌情予以资助;部分国家是全部由政府或单位负担,劳动者个人则不缴纳保险费。实行普遍保障制度和经济状况调查制度的国家,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 而实行储蓄保险基金制度的国家,其资金仅仅来源于强制雇主和雇员缴纳的保险费,国家不提供任何资助。
享受年金保险待遇的条件: 享受养老年金、伤残年金、遗属年金均必须具备一定的缴纳保险费的年限,就业年限或居住年限,称之为“合格期”。通常情况下,享受伤残年金的合格期比养老年金要短些,而享受遗属年金的合格期几乎与伤残年金相同。年金支付标准及计发办法: 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第102号)》规定,一个标准受益人享受定期支付养老年金、伤残年金、遗属年金的最低标准,均应不低于原收入的40%。具体到世界各国的政策规定,却是千差万别。概括起来,年金的计发办法有绝对金额制和薪资比例制两种。绝对金额制,又称“均一制”,是将被保险人根据不同的合格期条件,划分为若干种类,同一种类的人按同一绝对额领取年金,此办法多用于普遍保障或社会救助。薪资比例制是以被保险人就业时的平均收入作为基数,乘以一定的百分比来确定年金领取额。此办法多用于就业关联年金保险。薪资比例制中的计发基数,有些国家以包括各种非工资性补贴在内的总收入作为基数,有些国家仅以纯工资收入作为基数,另外有些国家则按工资等级取其“中位数”作为基数。计算平均收入的时间也不同; 有些国家按全部就业年限剔除收入较低的若干年份计算,有些国家则仅按收入较高的若干年份。或者按领取年金前的最后一年或几年计算。计发年金的百分比,根据缴费年限或就业年限分为: 固定、累退、累进三种办法。一般情况下,伤残年金和养老年金的计发办法是一样的,遗属年金则按照养老年金或伤残年金的一定比例计发。
年金的调整。保证年金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及保证年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民生活水平提高而有所提高,是社会保险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2年第102号公约和1967年第128号公约均指出: 年金的现行支付标准,应随着全民一般收入水平或生活费用的重大变化而予以重新核定。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定期或不定期地按物价指数、生活费用指数或工资指数的变动相应调整年金的措施。老年、伤残、遗属年金的调整办法往往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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