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官兵抚恤
1936年,陇东革命根据地执行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抚恤委员会规定,残废军人、工作人员分残废、半残废、轻残废三等,分别发给恤金15元、10元、5元。至194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对残废抚恤标准作过多次调整。1950年12月始, 甘肃统一执行国家公布的残废抚恤规定。至1994年底, 国家先后作过多次调整。从1994年1月1日起,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 从特等因战伤残到三等乙级因公致残, 仍沿用长期实行的4个等级、6个级别。年伤残抚恤金标准由特等因战致残的2 240元到三等乙级因公致伤残的442元共分14个标准。抚恤金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期发给。每期发半数。其中三等在乡残废人员残废金年初一次发清。截止1998年,全省为4 885名伤残官兵发抚恤金。从1999年1月起, 特等因战提高到5 340元,三等2级公残提高到780元,4个等6个级15个标准均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