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管辖jurisdiction rationae materiae法院对事项的管辖权。国际法院对事管辖的范围是:(1)各规约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条件。(2)1945年《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3)具有以下性质的一切法律争端,如果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各当事国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a)条约的解释;(b)国际法的任何问题;(c)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d)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4)关于法院本身有无管辖权的争端。
对事管辖确定不同种属的美国法院对哪些类型的民事案件享有司法管辖权。 ❶州法院的对事管辖权。有些州设立对遗嘱认证、亲属关系等案件具有限定管辖权的特别法院。大多数州还设立对有限金额或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的案件有管辖权的较小规模的法院。各州都有所谓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这些法院有权处理任何不受特别法院管辖的案件。各州法院的对事管辖权,是由设立该法院的组织法规定的,组织法包含在州宪法、州成文法规,或者解释宪法和成文法规的判例之中。州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大都受到诉讼金额和区域的限制。治安法院和市级法院只对一定金额以内的案件有管辖权。低级法院的管辖权往往只限于诉讼事由发生在该法院力所能及的地区(如教区、郡或市)之内的案件。州法院无权审理因侵害州界之外的不动产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这类案件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审理。州的初审法院无权审理只有联邦法院才有管辖权的案件。 ❷联邦法院的对事管辖权。联邦地区法院对海事、破产、专利、版权和商标等案件具有管辖权。根据国会的有关立法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对一切金额或价额超过一万美元(不包括利息和诉讼费)的诉讼,以及其争议事项是从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法律或者条约所产生的所有民事诉讼,都有第一审管辖权。”联邦法院对不同州籍当事人案件具有管辖权。这方面的情况包括:(1)双方当事人是属于不同州籍的公民;(2)双方当事人中一方为一个州的公民,而另一方则为外国或外国的公民;(3)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州的公民,而案件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是外国或外国的公民。对不同州籍当事人案件的管辖,虽然是以当事人的公民籍为依据的,但它仍属于对事管辖权。由于联邦对事管辖权的最重要部分是以公民籍为依据的,因此对“公民”一词的解释至关重要。联邦宪法规定:“所有出生在美国或者归化美国的人都是美国公民,也是他们所居住的州的公民。”至于公司,宪法没有明确提到.但是对不同州籍案件的管辖来说,仍把公司看作公民对待。非公司法人团体(如工会)在不同州籍当事人的案件中还不能算已经取得州籍。在集团诉讼中,出面的诉讼当事人代表集团一方的成员,州籍是否不同,以书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的州籍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