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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客观的行政诉讼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客观的行政诉讼

法国诉讼法中,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违反客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地位所提起的诉讼。与主观的行政诉讼相对应。主观的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违反主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地位所提起的诉讼。这是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对行政诉讼进行的分类。客观的行政诉讼包括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之诉;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之诉;对专门行政法院终审判决的复核审之诉;决定行政性选举的合法性之诉等。主观的行政诉讼包括关于行政合并的诉讼和行政赔偿责任的诉讼等。该分类方法并不能穷尽全部行政诉讼,而且由于对客观和主观的认识不一致,致使两种诉讼的界限模糊。一般而言,客观的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对事的效力,主观的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对人客观过错原则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归责的一种理论学说。这一原则主张不依赖于行为人或其他有关的人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正确、公正、适当的认识来判断该行为是否侵权并应负担赔偿责任,认为只要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引起损害后果,即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没有故意或过失,也应负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之原因而致损害的,一般都不在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之列。客观过错原则与“结果责任原则”有所重叠。

客观的行政诉讼

“主观的行政行为”的对称。法国的一种行政诉讼分类。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违反客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地位的行为所提起的诉讼。包括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之诉,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之诉,对专门行政法院终审判决的复核审之诉,决定行政性选举的合法性之诉等。判决一般具有对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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