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救灾罪行为人在火灾或水灾发生之际,隐匿或损坏防御的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火或防水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公共危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 本罪的行为必须发生于火灾或水灾之际,才能构成本罪。所谓火灾或水灾,是指大火燃烧或洪水泛滥而造成灾害,须以积极的救灾行为才能迅速扑灭或加以控制。火灾或水灾既包括故意或过失地人为造成的火灾或水灾,也包括自然力所引起的火灾与水灾。(2)本罪的行为包括一切救火或防水等救灾工作的妨害行为,包括隐匿或损坏防御的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火或防水的行为。隐匿是指故意藏匿救灾器材,使人不能用其救灾。损坏是指以破坏行为使救灾器材丧失其效用。以他法妨害救火或防水的行为,是指除隐匿、损坏以外的一切其他足以妨害救灾工作的行为。(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妨害消防救灾的故意,而实施本罪的妨害行为,才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