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封印或查封之标示罪行为人损坏、除去或者污秽公务员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标示,或者为违背其效力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妨害公务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 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公务员所施之封印或查封的标示。封印是指公务员以禁止特定物的漏逸、使用或其他之任意处置为目的,所施封禁的封条。查封之标示是指公务员因查封特定物而为的标记或告示。(2) 本罪的行为是损坏、除去、污秽或违背查封效力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有四种行中任何一种,即足以构成本罪。(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行为客体是公务员依法所施的封印或查封的标示,而故意实施本罪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