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残逃避赋役案
唐朝初年,百姓常有自残肢体以逃避赋役者。此风起于隋炀帝时,当时,朝廷大兴土木,又出兵辽东,百姓赋役极为繁重,为躲避赋役,便有人自残手足,称之为“福手”、“福足”。贞观十六年(公元642年)七月,为制止这种现象,申明法令,太宗下诏说:“有自残者,依法治罪,同时令其仍出赋役。”对自残肢体以避赋役的行为,唐律有正条。其条文规定:凡诈为疾病,有所逃避者,杖一百。若故意自残身体,不论其有所逃避还是无所逃避,皆徒一年半。太宗诏书中所说“依法治罪”,即指本条法律。又明言自残者仍须出赋役,以不使其得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