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光绪三十二年(1906)秋,为试办审判厅,袁世凯令天津府知府凌福彭一面制定审判厅章程,一面筹办审判厅。审判厅章程于是年十月拟成,定名为《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并在同年十一月上旬出版的《北洋法政学报》第10期上刊出。该章程计分四编146条(后修改为145条)。《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为当时全国第一个地方性试办审判厅法规。除上述章程外,尚制定了《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员弁职守》,其中包括审判厅办事规则;书记规则;司法警察规则;承发吏规则;堂丁规则等内容。《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规定:府城设立高等审判分厅,县城设地方审判厅,县下各巡警所定区域设乡谳局(后根据清政府《法院编制法》统称初级审判厅)。章程甫定,即着手在天津一县先行试办。天津县各级审判厅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二、三月先后开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