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占领地的征用亦称“战时征用”。交战国军队在占领敌国领土期间,使城镇、村庄或居民提供必要的物资或劳役的行为。19世纪以前, 由于战争的性质,对被占领地的公私财产, 占领军往往肆意掠夺。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首先以条约形式对征用进行了限制。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和1949年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又加以重申和补充。按照上述公约的规定,有关占领地征用应遵守的规则主要有:禁止对占领地的公私财物进行抢劫或掠夺;除非占领军需要,不得向市政当局或居民征用实物或劳务;征用必须在占领地区司令的许可下才能进行,其对象只限于占领军直接需要的物资或劳役,如提供粮食、燃料、被服等;所征实物或劳务必须与当地资源成比例,其性质不致迫使居民参加反对祖国的作战行动;对实物的供给尽可能用现金偿付,否则须出具收据,欠款应尽速付还;占领国不得征用占领地所有的食物、物品或医疗供应品,但为占领军或行政人员使用者除外,并须业已顾及平民之需要,始能征用;占领国可以征用民用医院,但只能暂时征用,并限于为照顾伤病军事人员之紧急需要场合,且须以相当期间对病人之照顾与医疗及平民之住院需要,制定适当办法为条件;民用医院之器材与用品在须供平民需要之期中不得征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