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占领当局的权利和义务由战争法规定的交战国军队在战时临时占领敌国领土后,占领当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战争法在赋予军事占领当局权利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了占领当局在维持占领地社会秩序和居民生活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不得强迫占领区的居民提供其本国军队的情报或宣誓效忠占领国;尊重当地现行法律,尊重占领地居民的家庭荣誉及权利、个人生命及私有财产;若为国家利益于占领地区征收租税赋税,应按照该地区的现行税法办理;只能没收原属敌方国有的现金、存款以及其他国有财产,除军事行动绝对必要外,不得破坏私人财产和属于国家或社会组织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禁止掠夺和毁坏历史古迹、艺术品和文化珍品,不得借口个别居民破坏治安或干扰了占领军而将一般平民扣作人质,或者进行集体处罚,或者谋杀残害;不得用武力将居民集体或单独驱逐;不得侵犯居民正常需要;不得强迫当地居民为占领军武装部队服务。上述规定在两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遭受严重践踏。日本法西斯在中国实行罪恶性的“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残酷统治占领地的中国居民,还在中国南京等城市进行了灭绝人性的大屠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