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
1991年3月, 省妇联联合省上11个单位作出决定,在全省城镇妇女中开展 “做 ‘四有’、‘四自’ 女性, 为 ‘八五’ 计划建功”活动,简称 “巾帼建功”活动。主要活动内容是:开展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比效益、比质量、比服务、比成果、比贡献,激励广大妇女发扬 “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立足本职, 勤奋工作, 积极进取,提高素质,争做贡献,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女性,并在每年“三八”妇女节表彰“巾帼建功”的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至1996年,全省共有80余万名城镇妇女参加这项活动,受到地级表彰的“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有4 898名, 其中247名被评为省级以上 “巾帼建功”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