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The City Planning Law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1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公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管理规则。全文6章共46条。规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城市人口按近郊和市区非农业人口计算,凡人口在50万以上为大城市,20万以上不足50万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为小城市。国家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城市规划编制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并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相协调。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分别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法city-planning la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