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集市贸易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和农村集市贸易进行的组织、监督、协调和服务。对城乡集市贸易进行管理的主要经济职能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价、税收、银行、审计等部门配合行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在认真贯彻“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下,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的商品和参加集市人员活动的范围进行管理。其内容包括: (1) 搞好市场建设,改善各种服务设施。如建设永久性室内市场和顶棚商场,建立和健全售货台、肉案、鸡鸭笼、公平秤等服务设施。(2) 维持市场秩序,维护集市卫生。(3) 管理价格。公布集市价格行情,指导交易双方搞好协商议价,维护对某些商品特殊条件下的最高限价,打击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4) 设立市场信息服务部,沟通各地市场行情,搭桥挂钩,穿针引线,引缺泄余,疏通商品流通渠道。(5) 对集贸市场违章行为的处理。(6) 收取集市贸易管理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限额的市场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