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审判
甘肃的土司审判制度产生于明代后期,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卓尼藏族土司审判制度。卓尼土司下辖十六掌尕四十八旗, 构成三级土司政权组织。在土司辖区内发生的民事刑事案件,除涉及僧侣者外, 一般均由各旗掌宪、仓官或上一级的掌尕审理, 也可以由土司衙门的传号、总管或头目直接审理。土司或土司衙门审理案件不做笔录,结案时口头宣判即可。结案后当事人双方先交五吊铜钱的诉讼费,而后败诉方要再交十至二十吊铜钱的罚款。杀人案犯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五十吊铜钱的 “命价”。若案件当事人对士司衙门传号、总管或头目的判决不服,报告土司审理。重大疑难案件需土司亲自审理。土司审理案件适用肉刑,结案方式为口头宣判。裕固族在民国以前也存在土官审判制度。其土官依次为总管、头目、辅帮、总圈头、小圈头、老者。土官审理民事刑事案件收取诉讼费,还要当事人送礼,并请吃饭。土官审问当事人适用肉刑,结案方式为口头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