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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共7章(总则;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组织管理;附则),36条。主要内容:(1)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2)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3)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对于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情况、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和违约责任问题,《暂行规定》都作了具体规定。(4)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用品、休息、休假等,应当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对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因病死亡、待业期间的保险待遇以及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某种特定情况下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生活补助费待遇,《暂行规定》也作了具体规定。(5)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对于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暂行规定》也作了具体规定。(6)关于组织管理方面也作了具体规定。(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的工人,应当比照本规定执行。(8)本规定第4章关于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和第5章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不适用矿山、建筑、装卸、搬运行业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从城填招用的临时工、季节工,他们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暂行规定》的发布,是建国以来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暂行规定》中的某些内容,例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组织管理和养老保险等方面,由于新的法规的公布而有所变化。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共7章36条。主要内容有: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之间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合同制工人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与本企业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间由企业负责管理,待业期间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管理法规。1986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8日国务院令修改第2条、第26条。共分总则、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组织管理、附则7章,36条。主要规定:
❶企业在国家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均须依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❷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劳动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试用期3至6个月。
❸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须签订劳动合同,其内容应包括: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生产、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期满应即终止执行。如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按国务院辞退违纪职工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企业宣布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委员会确认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❹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应与同工种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与原固定工同等待遇。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企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在缴纳所得税前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另由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金,直至死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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