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基金的特定用途
(1)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依靠国债基金的发展才能到位。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养老基金必须专款专用,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支付费用的资金外,基金结余额应全部购买国债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因此,养老基金是国债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养老基金有赖于国债基金的建立才能规范运作,国债基金仰仗养老基金才能有充足而稳定的资金基础。(2) 国债基金可使众多的居民个人进入国债二级市场交易国债。国债基金的建立要有发起人,发起人应按国家规定组织基金。发起人一般就是基金运用的主体。基金成立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这一法人,就是基金的管理人。设立基金,要发行基金券。基金券是进入基金组织的法人和自然人持有的凭证。基金券按一定的价格公开或定向发行。基金的期限由有关部门批准,到期前可以申请延长。基金的受益人就是购买并持有基金券的个人与机构。基金建立后,还要有一个托管人,托管人一般是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其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基金的经营应委托一家证券公司或银行进行。一经确定,该机构就要对国债基金的经营收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