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茶给引征课
茶,国家榷卖,凡以茶易货者称商茶,商茶由政府发给卖茶证明称茶引,国家按所发茶引进行征税。《清史稿·食货志五》: “明时茶法有3: 曰官茶,储边易马; 曰商茶,给引征课; 曰贡茶,则上用也。清因之。于陕甘易番马。他省则召商发引纳课,间有商人赴部领销者,亦有小贩领于本籍州县者。又有州县承引,无商可给,发种茶园户经纪者。户部宝泉局铸刷引由,备书列款,直省预期请领,年办年销。茶百斤为1引,不及百斤为畸零,另给护帖。行过残引皆缴部。凡伪造茶引,或作假茶兴贩,及私与外国人买卖者,皆按律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