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行政复议暂行规定
本法是1991年10月19日商业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五章33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原则。第二章复议范围。规定了复议的具体范围及不予受理的事项。第三章行政复议机构与管辖。规定了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及行政复议人员的配备、行政复议人员及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第四章申请和审理。规定了复议申请的条件、要求、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处理,被申请人答辩书的内容、代理人的委托,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审理的法定程序,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作出及送达。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对复议参加人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本规定实施办法的制定及本规定的解释权主体,本规定的施行日期。本规定是为贯彻《行政复议条例》而制定,它为搞好商业行政复议,促进商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