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的
是阿拉伯语Gadi的音译。一作合的。又称哈的大师。伊斯兰教法官称号。职责为依据宗教法律断决教徒的案件。伊斯兰国家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此职,以精通法律和数理的学者充任。元代允许入居中国各地的中亚、波斯、阿拉伯人各依本俗处理本族事物,伊斯兰教徒聚居地都设有哈的。为配合这种政策实施,朝廷设置回回哈的司作为管理伊斯兰教徒的机构。至大四年(1311),仁宗下令罢回回哈的司,命哈的大师只管掌教念经,回回人所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均由官府衙门断决。但此后回回人相互间的诉讼实际仍按旧制,由哈的处理,只有无法解决的案件才向官府陈告。
古代名物 > 宗教類(下) > 諸教部 > 伊斯蘭教派教職(附) > 哈的
哈的 hādí
阿拉伯語Gadi的音譯。亦作“合的”,亦稱“哈的大師”。伊斯蘭教法官稱號。職責爲依據宗教法律斷决教徒的案件。伊斯蘭國家從中央到各地方都設有此職,以精通法律和教理的學者充任。元代入居我國各地的中亞、波斯、阿拉伯各國伊斯蘭教徒極多,元廷許其依本俗處理本族事務,遂於聚居地設哈的,朝廷設置回回哈的司作爲管理伊斯蘭教徒的機構。始置年代不詳。至大四年罷回回哈的司時,命哈的大師只掌教念經,回回人所有刑名、户婚、錢糧、詞訟均由官府衙門斷决。但此後回回人相互間之訴訟實際仍按舊制由哈的處理,只有無法解决的案件才向官府陳告。參閲《元史·仁宗一》和《元史·百官六》。
哈的
见“卡迪”。
哈的
哈的
伊斯兰教法官称号。语源自阿拉伯语Gadi。又称哈的大师。元代入居中国各地的伊斯兰教徒聚居地都设有哈的,许依本俗处理教内事务,中央设回回哈的司作为管理全国伊斯兰教徒的机构。至大四年(1311),罢回回哈的司,命哈的大师只管掌教念经,回回人所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均由官府衙门断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