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文操盗左藏库案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九月,左武候引驾卢文操越墙入左藏库(国家收贮财物的仓库)盗窃财物。按唐官制:左武候职司宫中及京城昼夜巡逻警戒,纠正违法行为,拘捕不法分子等事。高宗得知此事后,认为卢文操身负纠正违法,维护治安的职责,却执法犯法,自为盗窃,应从重处罚,遂命诛之。按唐律:“诸盗窃,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这里的尺、丈、匹都指绢帛,赃物的计量,都折成绢帛,按其数量的多少量刑。盗窃罪的最高惩罚为流放,罪不至死。卢文操犯盗窃罪,应按本条处理。于是谏议大夫萧钧谏道:“文操情实难原,然法不至死。”高宗接受了谏言,免去卢操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