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田过限唐朝官吏狭乡占田超过授田标准的犯罪行为。唐初实行均田制,按官吏、民人户口与人口分别授予永业田与口分田。凡“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官吏以授田百亩作为永业田的标准,而家中老、小、妻、妾各有授田。为稳定社会秩序,防范农民反抗,《唐律疏议·户婚律》严禁官吏在狭乡超出授田标准侵占田地,凡“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但因宽乡余有田亩,为鼓励垦荒,允许官吏过限占田,而不坐罪。唐代有关占田过限的规定,既维护了官僚特权,又兼顾到被压迫农民的起码生存条件,有利于地主阶级的长久统治,故为后世王朝相继承袭,而少有损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