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茨瓦纳共和国宪法1966年2月由贝专纳 (博茨瓦纳独立前名称) 自治政府与英国在伦敦制宪会议上制定,同年9月30日博茨瓦纳独立时正式生效。1972年和1983年曾作少量修改。共有9章128条。宪法规定博茨瓦纳是主权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总统有权召集、休止或解散议会,总统任免副总统、部长、检察长、首席法官等高级官员,总统有权宣布全国紧急状态,颁布特赦令。总统和国民议会组成国会行使立法权。另设酋长院作为国民议会的咨询机构。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需经总统批准才能生效。涉及部族事务的议案需先提交酋长院,征得同意后或未有答复时,议会才能进行讨论。总统和内阁行使行政权。司法权由各级法院和大法官行使。国家司法机构由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地方法院和传统法院组成。宪法还规定了公民不分种族、原籍、政治观点、肤色、信仰、性别、均有个人生存的基本权利和思想、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等权利和自由。宪法修改时,有关公民资格的条款国民议会半数以上议员通过即可,有关实质性条款则需国民议会议员2/3多数赞成才能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