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南斯拉夫行政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南斯拉夫行政法院专门法院的一种。审理行政争议案件的机构。1974年宪法实施后,只有克罗地亚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设有共和国行政法院,而且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行政法院已从1987年1月1日起撤销。在黑山、马其顿、科索沃和斯洛文尼亚,行政案件由共和国(自治省)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但有关退休和残疾保障的行政争议案件在斯洛文尼亚由共和国联合劳动法院审理。在塞尔维亚、伏伊伏丁那和目前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对共和国和自治省机关的行政决定提起的诉讼,由共和国和自治省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对其他机关的行政决定提起的诉讼,由地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对联邦机关和联邦自治组织的行政决定提起的诉讼,由联邦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对军事机关的行政决定以及对其他联邦机关涉及军人医疗、退休和残疾保障的行政决定提起的诉讼,由最高军事法院审理。行政法院和行政审判庭对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一般不得上诉。 南斯拉夫行政法院南斯拉夫专门审理公民、法人以及无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同政府之间纠纷的司法机关。在克罗地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设有单独的行政法院,在其它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普通法院中都设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法庭。根据南斯拉夫《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以及无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有权对除议会、联邦主席团以及共和国与自治省相应机关以外的一切政府机关的行政决定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内容有:税收、住宅、违章建筑、社会保险、残废金、退休金以及损害与赔偿问题等。行政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但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提出上诉、复审以及特别再审的要求。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并可依法提出维持法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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