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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土地纠纷解决立法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52条规定:(1)土地纠纷由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法院或国家仲裁机关,依据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2)涉及土地关系的财产纠纷由法院或国家仲裁机关根据管辖范围解决。(3)一个共和国的企业、机构和组织在另一个共和国境内使用土地问题的纠纷由两个有关共和国派出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委员会来解决。如果这个委员会找不到一致同意的解决办法,这种问题的纠纷应按苏联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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