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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工业用地程序立法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29条规定:(1)工业、交通、通信和其他用途的土地提供有关企业、机关和组织用来完成他们所担负的任务的土地。(2)供上述目的的地段面积按照以规定程序批准的标准和设计技术文件确定,而地段的划拨应根据地段开发的顺序进行。(3)工业、交通、通信和其他用途土地的使用程序由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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