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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土地长期占有立法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5条规定:(1)向苏联公民提供可终身占有并继承的土地,用于本原则第20条规定的需求。(2)所提供地段的最大限度面积由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确定。(3)向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其他国营、合作社、公共企业、机关和组织、宗教团体提供长期占有土地,以经营农业和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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