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5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共六章26条。规定是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根据规定,在市区内不得再进行大的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原有污染和公害的企业,须采取措施,限期治理或搬迁。城市建设规划和施工,均须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和建设,由南宁市城建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买卖、转让、调换、出租和改变使用性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郊区集体土地,须服从城市建设的统 一规划和管理。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建设用地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荒山、劣地。《规定》对“建筑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和“奖罚办法”等作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