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化学危险品行政管理当局依法批准允许经营人申请从事化学危险品经营的书面证明。在中国,根据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业,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含县级) 商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 (局) 每隔二年至三年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复查一次。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改进或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