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集体合同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行政方面与其工会组织签订的有关劳动保险事项的合同。属于集体合同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第5条规定,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时,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 劳动保险集体合同属于集体合同的范畴。企业与工会组织就工人职员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签订的合同。内容包括医疗待遇、疾病、负伤、残废期间的生活待遇,生育待遇、退职养老待遇、死亡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丧葬补助和抚恤待遇等。合同签订后要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