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保条例”。1951年2月26日由当时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加以修订。制定劳保条例的目的在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减轻职工生活中的困难。劳保条例中的退休退职待遇在1958年2月6日的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的暂行规定中,以及1978年5月24日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修改过。在此后的一段时间中,其他一些规定也有一定的修改。 劳动保险条例 劳动保险条例社会保障的重要制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经政务院第73次会议批准于1951年2月26日颁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第165次会议作了修正。它是我国企业职工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保障的依据,其内容共7章32条,全文包括总则,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劳动保险金的支配,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等内容。30多年来,根据情况的变化,国家对条例的一些具体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其基本制度目前仍在实行。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 劳动保护管理 劳动保险制度 ☛ 劳动保险条例labor insurance regulation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