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时期澳门土地问题的处理
澳门土地资源缺乏,而土地问题的处理又带有长期性。过渡时期澳葡政府的土地政策,对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土地资源、财政收入和土地政策均有影响。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二专门就过渡时期澳门的土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1)原由澳葡政府批出的1999年12月19日以前期满的土地契约,除临时批地和特殊批地外,可按现行有关法律予以续期并收取批约费用,但续期年限不得超过2049年12月19日。(2)从中葡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澳葡政府可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批出年期不超过2049年12月19日的新的土地契约,并收取批约费用。(3)根据上项规定新批出的土地,包括填海地和未开发土地,每年限于20公顷。中葡土地小组可以根据澳葡政府的建议,对该限额的改变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4)从中葡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澳葡政府从新批和续批土地契约中所得的各项收入,在扣除开发土地平均成本后,由澳葡政府和日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平分。属于澳葡政府所得的全部土地收入,包括上述扣除的款项,用于澳门土地开发和公共工程。